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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11-20 22:02浏览次数:307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58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9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869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二○○四年五月十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358

发布日期

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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