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0 22:02浏览次数:307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4〕358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二○○四年五月十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4〕358号 |
发布日期 |
2004.05.10 |
生效日期 |
2004.05.10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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