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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何认定

2019-11-26 11:23浏览次数:5008次作者:劳动法律法规网

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一文中曾经提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常使用并据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辞职理由之一。“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中之一。但后者认定起来比前者简单多了。



下面先看两条重要的规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


首先,在没有参保缴费的情况下,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系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比如劳动者故意不同意缴纳社保,或者由于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无法参保缴费。否则,基本上是推定为用人单位过错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基本上都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主张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审理指南》第27条的规定,需要由劳动者一方“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否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会获得支持。下面看一段法院的判词: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认为保险缴纳基数并非按照原告实际工资数额缴纳,因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能提供上述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7)0113民初8084号民事判决书)



最后,如果是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键要看用人单位对此有无过错。如果用人单位同意或者明确要求劳动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者不同意的,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当然,这取决于用人单位一方举证的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也可能会认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比如在某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擅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转为其他单位,最终被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看一下法院的判词: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擅自变更原告社保缴费义务主体名称的行为,没有善意的合理理由,给原告劳动关系的合法权益埋下了受损害的隐患,参照上述指南第27条规定,确认属于‘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振而达公司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转移徐晓阳的社保关系的情形,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移社保关系已告知徐晓阳或者已经徐晓阳同意。振而达公司擅自变更徐晓阳社保缴费义务主体的行为,会形成振而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与徐晓阳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形,使徐晓阳在双方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埋下受损害的隐患,故一审法院认定属于‘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的情形,振而达公司应给付徐晓阳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01民终2279号民事判决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依法”,即“合法”的意思,也就是不仅要参保缴费,而且缴费基数要合法,甚至连缴费主体等都要合法、合规,否则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未依法”。在这个问题上,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尤其要注意“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和“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两条规定,因为这等于是实行“过错推定”,即推定用人单位对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合法的问题是存在过错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有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没有过错,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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