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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与员工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最终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2022-06-24 18:13浏览次数:1086次作者:深圳劳动关系律师

导读:与员工签订《合伙人合作协议》,就能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吗?


以案说法


【案情】

 

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与罗某某分别于20201125日、2021330日签订《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期限、利润分配办法、结算周期等内容。



20221月,罗某某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了要求确认其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后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罗某某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于20201125日至202112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罗某某于20201125日至2021122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罗某某于20201125日起至20211224日止在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工作,虽然双方签订的《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为平等合作关系,合作仅限融资项目本身,不存在劳动雇佣、股权期权等关系。”但现有证据表明,罗某某在上述期间较为规律地每月接收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转账,同时接受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的管理和处分,原、被告双方之间事实上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准。故本院认定罗某某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在20201125日至202112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关系律师: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基本上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的规定进行判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52条也作出了差不多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四个构成要件:

1、主体适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3、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

4、纳入了用人单位的劳动体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案来说,首先,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和罗某某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不做展开。

 

其次,有多方面的事实证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和罗某某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并非是《融资合伙人合作协议》中所约定的“平等合作关系”:

1、对罗某某实行考勤制度,要求必须到公司打卡,直接见客户未打卡者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2、请假要按比例扣减“月补助”;

3有“外出规则”且要求外出人员登记并经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后生效,否则按考勤规则处理;

4、曾因“没遵守纪律”等原因对罗某某处以罚款。

 

显然,无论是实行考勤制度,还是对罗某某进行处罚,都属于对罗某某进行劳动管理的内容。

 

最后,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曾在微信群里要求:“2个月以上的老同事工作日当天新增意向客户数不足4个者……”这与王某某经常通过微信向罗某某转账时备注“客户绩效”的转账说明相互呼应。就是说,罗某某要为公司带来客户,同时从公司处获得相应的报酬。由此证明罗某某提供的劳动系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从该公司处获得劳动报酬。

 

此外,罗某某提交了其在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的工牌、工作日报、外出及请假申请以及公司工作人员给其发送的考勤记录表等证据,以证明其是深圳某投资控股公司的员工,而并非是合作关系。

 

由此可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只是判断的要素之一,但最根本的,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想要通过签一份合作协议就否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进而达到规避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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