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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教师就业管理问题的复函

2019-12-05 21:26浏览次数:319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外籍教师就业管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办[200723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

《关于外籍教师就业管理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240号)收悉。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外籍教师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发放问题。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1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以下简称《规定》)就业许可的有关规定,除《规定》第九条明确的三类人员外,其余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并不符合《规定》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的条件,按规定理应办理相关就业许可手续。

二、关于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的管理问题。办理了就业许可手续的外籍教师,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的要求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重点对劳动合同及就业证的期限,就业区域、用人单位的变更,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凡发现非法就业的,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你局在做好外籍教师的就业许可和管理等工作的同时,在准入条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可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多方协作、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的管理机制,规范外籍教师就业行为。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文号

粤劳社办〔200723

发布日期

2007.01.25

生效日期

2007.01.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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