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4 21:19浏览次数:2912次作者:深圳市法制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法制〔2004〕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 2004 〕 59 号),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上级机关颁发的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公告如下:
执法职责和权限:对我市有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各种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对全市劳动力市场和各类劳动就业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和管理,查处违法职业介绍行为;依法处理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员工集体上访和罢工等突发事件。
咨询电话: 12333 ,投诉电话: 1233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3 、工伤保险条例
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 、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
9 、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
10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发文机关 |
深圳市法制局 |
文号 |
深法制〔2004〕253号 |
发布日期 |
2004.12.02 |
生效日期 |
2004.12.0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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