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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2019-12-04 16:11浏览次数:3029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4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217

 

深圳市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201311日之前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认定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在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时已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在1999122日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99731日《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至1999122日期间离开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条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122日至201212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19991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延长办理时效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申请人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是否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文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深人社规〔20143

发布日期

2014.02.17

生效日期

2014.02.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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