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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事宜的通知

2019-12-03 21:29浏览次数:2931次作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受理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事宜的通知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20126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要求,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以于20121231日前,按照《规定》确定的缴费标准补缴201171日至201212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现就补缴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缴受理时间

从通知即日起至201311日《规定》正式施行前为受理时间,我局在20121231日(含31日)后将停止受理补缴失业保险费申请。

二、补缴的对象、时段和标准

补缴对象:非本市户籍职工
补缴时段:201171日至20121231日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补缴标准:应缴月份的市月最低工资×3%(其中单位为2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为1个百分点)。即20117月至20121月期间每月补缴:1320×3%=39.6元(单位:26.4/月,职工个人13.2/月);20122月起每月补缴:1500×3%=45元(单位30/月,职工个人15/月)。

三、补缴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深圳市企业员工和个人补(退)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补缴职工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含工资表等会计做帐的原始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发文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2.11.20

生效日期

2012.1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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