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03 21:25浏览次数:3050次作者: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关于调整我市非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工资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我市特区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19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月。因此,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员工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不得低于1500元/月。请各单位按规定在社保托收账户存入足额款项,以免影响员工参保。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发文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2.01.09 |
生效日期 |
2012.02.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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