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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文关怀规范用工管理的仲裁建议书

2019-11-22 21:30浏览次数:313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加强人文关怀规范用工管理的仲裁建议书

 

粤劳仲[2010]1

 

各有关用人单位:

近期,我省个别地区的少数企业因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等引发的矛盾和争议,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件虽然得到了妥善处置,但也暴露了当前我省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和工资分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防止此类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预防和化解纠纷,本委特向全省各有关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如下:

一、真正树立并强化“以人为本”的用工理念,加强人文关怀。加强人文关怀、规范用工管理是我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和长久之计,也是用人单位的重要社会责任。企业经营者要更加尊重员工,实现更加人性化的管理。制定或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要高度重视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手续,加快清理其中的违法和非人性化管理条款,杜绝打骂搜身、限制人身自由、人格歧视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把提高员工的归属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作为增强用人单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二、切实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工资台帐、工资清单及考勤记录的管理,做到工资结构清晰、项目标准明确、支付单据完整、职工确认手续完备,以利于事后查核,避免发生争议后不能全面履行举证责任。要准确理解、合理约定本单位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避免出现职工只有依靠超时加班才能获得正常收入的所谓“主动加班”现象。要依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不得通过增加劳动定额变相提高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

三、严格准确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认真学习领会《最低工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政策,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对其支付的薪酬,在扣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等待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准确理解《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关于可以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的款项范围和向职工追索经济损失赔偿费的规定,不得随意从职工工资中扣取款项或向职工变相收取有关费用。

四、加紧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创造工资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和条件,加紧在本单位建立起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共决机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合理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并随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要积极响应工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根据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与工会和职工开诚布公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和长远发展。

五、多渠道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要善于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资恳谈会等渠道,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并加强处理结果反馈,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设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关于选聘优秀农民工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48号),加快开展聘请本单位优秀农民工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作,并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自我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要善于借助第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快速化解本单位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对达成的和解、调解协议,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后可置换为《仲裁调解书》,提高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快速有效解决纠纷。要积极配合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力求案结事了,息讼息争。在发生集体争议或群体性事件时,要积极配合仲裁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化解争议,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述建议,请各用人单位研究并采纳运用。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文号

粤劳仲〔20101

发布日期

2010.07.15

生效日期

2010.07.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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