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劳动争议> 广东劳动仲裁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废止)

2019-11-22 15:38浏览次数:296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厅

文号

粤劳关函〔1997397

发布日期

1997.10.16

生效日期

1997.10.16

时效性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2014113日发布;2014113日实施)废止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