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2 15:38浏览次数:296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粤劳关函〔1997〕397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市《关于职工因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的请示》(深劳报[1997]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明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据此,职工流动档案被原单位扣留而引起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厅 |
文号 |
粤劳关函〔1997〕397号 |
发布日期 |
1997.10.16 |
生效日期 |
1997.10.16 |
时效性 |
失效/废止。本篇法规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的通知》(2014年11月3日发布;2014年11月3日实施)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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