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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2019-11-21 21:59浏览次数:304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322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企业可暂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人员退职生活费。

此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6322

发布日期

2006.03.28

生效日期

2006.03.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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