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21:59浏览次数:304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退职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322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明确有关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标准及来源的请示》(穗劳社报〔2006〕40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应按法定项目执行,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基金统筹支付。由于《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中不包括企业职工退职生活费,因此,按现行规定,无法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企业可暂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支付有关人员退职生活费。
此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6〕322号 |
发布日期 |
2006.03.28 |
生效日期 |
2006.03.2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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