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综合规定> 广东劳动规定

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

2019-11-21 16:30浏览次数:2981次作者: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的决定

 

19944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515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修改如下:“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附《广东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十二条原文:“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职工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的制度。”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1994.05.15

生效日期

1994.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