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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

2019-11-20 21:50浏览次数:305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3149

 

各市、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社会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企业可以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经济补偿金全部转作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为规范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我厅制订了《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省属国有劣势企业分流职工生活费发放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国有劣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1]262)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简称省社保局)直接管理的省属劣势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后,需要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向省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申请书;

(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关闭、破产的文件;

(拟发放生活费职工的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住址、电话、邮政编码、邮政储蓄帐号等信息)

(拟发放生活费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以职工本人名字开设的邮政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三、省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发放职工生活费协议书》。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生活费计算标准。生活费按签定协议时企业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10%为基数,按每个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实际应发生活费月数计算。计算公式:一次性缴纳生活费总额=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110%×应发月数。

(生活费划入时限。在签定协议后15天内,企业应将生活费总额一次性划入省社保局指定的帐户。

(生活费始发时间。生活费一般从签定协议后第二个月开始发放。企业有特别要求的,可在协议中注明。

(委托发放费用。委托省社保局发放生活费时,应按生活费总额的5%向省社保局缴交委托发放费用。

(委托发放责任。省社保局收到委托单位一次性缴交的生活费和委托发放费用后,应保证按月足额给职工发放生活费。直到其本人失去领取条件。但与生活费发放无关的其他事宜。省社保局不承担责任。

(委托发放生活费职工名册。

四、省社保局收到款项后,从协议约定的始发之月起按月将生活费发到职工本人的邮政储蓄帐户中。

五、领取生活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应凭本人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自行到省社保局申领养老金。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生活费停止发放。

六、领取生活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生活费停止发放。本人遗属可向省社保局申领死亡待遇。职工死亡后其遗属没有及时报告,并继续冒领生活费的,省社保局可从其死亡待遇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七、领取生活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缴纳。具体办法是:

(企业向省社保局申报《趸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册》。

(省社保局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每人应趸缴的养老保险费,并告知地税机关。计算公式:
每人应趸缴养老保险费总额=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第一年应缴费月数+(1+5)×第二年应缴费月数+(1+5)2×第三年应缴费月数+(1+5)3×第四年应缴费月数+(1+5)4×第五年应缴费月数]×(18+8)
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企业向当地负责征收省属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缴费。

(省社保局确认趸缴款到帐后,向每个职工出具一份《已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八、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巾企业一次性缴纳。具体办法是:

(企业向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趸缴医疗保险费人员名册》。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每人应趸缴的医疗保险费和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并告知地税机关。计算公式:
每人应趸缴医疗保险费总额=上年度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第一年应缴费月数+(1+5)×第二年应缴费月数+(1+5)。×第三年应缴费月数+(1+5)3×第四年应缴费月数十(1+5)4×第五年应缴费月数]×(当地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十个人缴费比例)
每人应趸缴过渡性医疗保险费=当地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费标准一趸缴医疗保险费总额

(企业向当地负责征收医疗保险费的地税机关缴费。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趸缴款到帐后,向每个职工出具一份《已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证明》。

九、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参照本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集团委托当地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2003149

发布日期

2003.11.24

生效日期

2003.11.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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