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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019-11-20 21:14浏览次数:314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企业二资总额的宏观管理,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现就有关总是通知如下:

一、所有国有企业一般都应实行工效挂钩。确实不能挂钩的,除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两低于”或其他分配办法外,一律按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超过计税工资总额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

二、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部分后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二资和国家、省规定及其他合理的增资因素后确定。对近年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其经济效益基数可按前两年或三年的平均数核定,但工资总额基数也必须按前两年或三年的平均数核定。

三、关于已挂钩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的核定

1、挂钩经济效益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如果国家进行重大经济政策调整,对企业挂钩经济效益影响较大的,经批准其影响部分当年可适当增加或减少计提工资,下年度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原则上以企业挂钩工资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为基础,加上其他合理部分后核定。对《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合同制职工享受的工资性津贴可相应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四、挂钩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年终工资清算时,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幅度核定其工资总额,并适当调整下年工资总额基数。对于人均工资水平较高、增长潜力较大的企业,核定挂钩方案时,要相应降低其挂钩浮动比例。五、挂钩企业都要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率作为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并以上年末财务决算数中所有者权益数作为本年期初所有者权益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小于100%的为国有资产未增值。国有资产未保值的,当年不能提取新增效益工资。计算公式为:

期末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 ————————×100%

期初所有者权益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1996.07.22

生效日期

1996.07.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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