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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2019-11-20 20:17浏览次数:1872次作者: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11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3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元/小时)

适用地区

一类

1300

12.5

广州

二类

1100

10.5

珠海、佛山、东莞、钟山

三类

950

9.3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850

8.3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

粤府函〔201115

发布日期

2011.01.18

生效日期

2011.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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