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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0)

2019-11-20 17:22浏览次数:1935次作者: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044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5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广东省历年最低工资规定


 

发文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号

粤府函〔201044

发布日期

2010.03.11

生效日期

2010.03.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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