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0 16:22浏览次数:1911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梅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38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批示,现就你市报省政府的《关于调整我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请示》(梅市府报[2004]108号),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规定,请你市按五类410元/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5〕381号 |
发布日期 |
2005.04.28 |
生效日期 |
2005.04.2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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