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社会保险> 天津社保规定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2020-11-18 21:55浏览次数:2889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津人社局发〔202023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11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11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19日前办理缴费,2020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11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1030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劳动法律法规网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