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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征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通知

2019-11-15 20:25浏览次数:2927次作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开征劳动能力鉴定费的通知

 

深发改[2012]458

 

各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9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征劳动能力鉴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劳动能力鉴定费的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费为300/人·次,复查或重新鉴定费为350/人·次。

二、对因工或患职业病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事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支付。

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按以上标准,由申请方支付。

三、当事人或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或重新鉴定申请的,由申请方按以上收费标准预交劳动能力鉴定费,复查或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结论不一致的,申请方不承担鉴定费用。

四、请有关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文号

深发改〔2012458

发布日期

2012.04.26

生效日期

2012.04.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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