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16:42浏览次数:3261次作者: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两个文件的通知
深劳薪(1995)19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属有关单位、驻深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和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5〕7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4〕2号)的要求,发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本市失业人员救济标准。
二、(此条废止)注1
注1:此条原文为: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劳动者病伤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80%的,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80%发给。
三、劳动者依法享受探亲假,在假期期间,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工资待遇,即按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资标准,或由于劳动者本人岗位、职务变化而引起工资标准变化时,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调整变动后的工资标准作为探亲假、婚假、丧假、病假、停工、停产、加班加点工资支付的基数。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时,应以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如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应抄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区属用人单位抄报区劳动局)备案。工资支付制度如有变化,亦需将新制度抄报劳动部门。劳动部门将对各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进行检查核对,并对其中与本文件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加以修正。
七、工资标准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如用人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岗位工资制等的,其工资标准仅包括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用人单位未实行工龄工资的,工资标准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相同。
八、用人单位违反本文件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部门将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处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略)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12日), 粤劳薪〔1995〕71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应与劳动者用合同的形式明确工资标准,作为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般按劳动者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确定,工作不足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的60%确定。折算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一)、(二)、(三)款的规定。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当天加班工资按如下办法计算;(1)实行月、周工资制的,根据法定工作时间折算出日工资标准,用日工资标准乘以300%得出当天应发的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月工资标准800元,所在企业实行五天工作制,日工资标准为800/21.5=37.2(元)。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是37.2×300%=111.6(元)。(2)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要先付劳动者当天应得工资,再计算加班工资。举例:某职工合同规定日工资标准为30元,法定休假节日被安排加班,当天他应得的工资为30×(1+300%)=120(元)。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的企业,要合理确定计件单价和工资定额,要设立台帐备查。
五、停工停产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时间,应发放到企业复工、复产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七、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995年7月12日
发文机关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深劳薪〔1995〕198号 |
发布日期 |
1995.07.12 |
生效日期 |
1995.07.1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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