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劳动合同> 国家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2019-10-06 12:00浏览次数:4312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8]5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1998.04.06

生效日期

1998.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