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4 11:08浏览次数:3693次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20〕135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函》 (沪人社福〔202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 16号)明确, 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 10月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
关于2020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10月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月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月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8日
发文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文号 |
人社厅函〔2020〕135号 |
发布日期 |
2020.9.18 |
生效日期 |
2020.9.1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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