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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20-09-24 11:08浏览次数:3693次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2013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请明确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假期加班工资计算问题的函》 (沪人社福20201)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9 16)明确, 2020年国庆节、中秋节10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其中, 101日国庆节与中秋节重叠。

关于2020101日至8日期间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101日至4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105日至8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在101日至8日期间,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918

 

 

发文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文号

人社厅函〔2020135

发布日期

2020.9.18

生效日期

202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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