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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

2020-04-08 15:58浏览次数:387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目录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处理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时及休假

法规注释



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符合哪些规定?

电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与纸质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和职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确保电子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三)企业停工停产,能否中止劳动合同?

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不得单方中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四)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复工复产后,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的,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六)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职工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试用期能否顺延?

企业可相应顺延试用期并告知职工。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支付

 

(七)春节假期延长期间,我市企业对滞留湖北的职工,假期如何计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湖北省春节假期特别延长至213日,我市企业滞留湖北的职工同样享受延长的假期。在此期间,企业不得停止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抵扣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企业在津工作职工的标准支付工资。

(八)企业停工停产,是否应发放生活费,标准如何掌握?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向职工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生活费标准。

(九)如何理解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是指,企业与职工约定发放工资时间间隔天数。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从停工停产当日开始计算,到工资支付周期对应天数的最后一日止,与具体发薪日期无关。以按月支付工资为例,某企业从23日开始停工停产,则该企业23日至32日为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从33日起进入停工停产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十)企业确定职工生活费的程序有什么要求?

企业应依法履行协商民主程序,并将生活费发放标准、时长等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十一)职工生活费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吗?

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时及休假

 

(十二)复工复产后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补班

企业复工复产后,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班、倒班等方式,补回因疫情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依法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十三)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复工复产后,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应遵守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十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企业复工复产后,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能否使用带薪年休假?

企业与职工协商,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十六)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可以延期支付吗?

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04-07

生效日期

2020-04-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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