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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01-27 10:40浏览次数:3602次作者:天津高新区人社局

天津高新区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高新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委市政府、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以及高新区党委管委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部署,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确保患病职工安心接受治疗,保障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回复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请各企业切实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集中救治措施,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为做好相关防控工作,保证社会稳定、企业生产正常,请各企业做好预警报备工作,如有湖北籍员工或往返湖北省的员工,务必按要求统计汇总以便于防控,发现确诊、疑似病历或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向高新区人社局报告。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市人社局相关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5、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委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6、高新区人社局将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走访企业、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劳务派遣等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的用工监测,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情况;开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高新区劳动关系预警报备电话:02227968308

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电话:02283712729

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02283715598

                       

天津高新区人社局

20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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