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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05 17:07浏览次数:4461次作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3]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2年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852元,月平均工资为1154元。

2.2003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154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2411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311日起执行。

附: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

 

依据本市200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调整200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基础养老金

1154×20%=230.8

过渡性养老金

1154×平均点工资×截止97年底缴费年限×1%

点工资最高限制基数

1154×200%=2308

2003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人员基本养老金补齐标准

按照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其待遇差按90%予以补齐。

伤残一级:1154×90%=1038.6

伤残二级:1154×85%=980.9

伤残三级:1154×80%=923.2

伤残四级:1154×75%=865.5

工伤护理费

全部护理依赖:1154×50%=577

大部分护理依赖:1154×40%=461.6

部分护理依赖:1154×30%=346.2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配偶:1154×40%=461.6

其它供养亲属:1154×30%=346.2

孤寡老人或孤儿:1154×50%=577

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1154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1154×6个月=6924

伤残一至四级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

1154×6个月=692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直接死亡或在医疗期内抢救无效死亡的:1154×60个月=69240

被鉴定为伤残1-4级后死亡的:1154×30个月=34624

伤残五至十级的,终止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1154 × 30个月=34624

伤残六级:1154 × 25个月=28850

伤残七级:1154 × 20个月=23080

伤残八级:1154 × 15个月=17310

伤残九级:1154 × 10个月=11540

伤残十级:1154 × 5个月=5770

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1154×6个月=6924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1154×9个月=10386

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1154×12个月=13848

       

注:实际执行中以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发文机关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变更)

文号

津劳局[2003]25

发布日期

2003123

生效日期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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