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16:53浏览次数:2513次作者: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
卫生部(已撤销) |
文号 |
卫监督发〔2005〕298号 |
发布日期 |
2005.07.26 |
生效日期 |
2005.07.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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