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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9-11-05 16:53浏览次数:2513次作者: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8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卫生部(已撤销)

文号

卫监督发〔2005298

发布日期

2005.07.26

生效日期

2005.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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