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5 15:25浏览次数:3421次作者: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沪卫法〔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卫生部
2006年3月27日
发文机关 |
卫生部(已撤销) |
文号 |
卫政法发〔2006〕113号 |
发布日期 |
2006.03.27 |
生效日期 |
2006.03.27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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