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劳动争议> 天津劳动诉讼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3 17:19浏览次数:5845次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高法(2004)13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有关部门: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31231日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实践中参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劳动用工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司法实践,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我市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了解决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冲突, 凡当事人不服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均由做出仲裁裁决的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不服天津港保税区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死亡职工的继承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死亡前发生的应付的工资、医药费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因劳动者死亡引起的其他纠纷,如:股权的继承,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继承等问题,按照其他法定程序解决。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就如何履行给付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了相关协议,对协议所确认的欠款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条件等内容,在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视为双方对协议所确认的内容无争议。当事人以上述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处理。

协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劳动者应当在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超过6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或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处理。

4、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定期劳动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前述终止不定期劳动关系适用以下标准:(1)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应将劳动者前后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劳动关系存续一年,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前一年在该用人单位的平均工资。(2)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对劳动者不予补偿。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自行负担;如劳动者胜诉,其上述期间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

6、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可以在主体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和判决。

7、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做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8、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时,以提供汽车、住房或支付部分购房款等待遇为所附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因汽车、住房等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后,一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受理。

9、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所取得的各类资格证书,在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对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培训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没有约定但有约不定期的服务期限,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相应培训费用。计算方法,按照约定服务期限与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间核算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3)双方对培训费问题没有约定,又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与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间核算劳动者应承担的培训费用;

4)双方对服务期限或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均无约定的,酌定按5年服务期限核算。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承担培训费用。

10、原用人单位下岗人员,到现用人单位工作,发生的工伤事故由现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应当赔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计算方法,按劳动合同解除前,该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仲裁裁决时,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但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前,已经待岗、下岗的除外。

12、用人单位招录的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既不解聘,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该单位其他从事同类工作的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

13、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季节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给付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可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案件受理。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理。



发文机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津高法〔200413

发布日期

2004.02.03

生效日期

2004.0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劳动法律法规网

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