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3 14:51浏览次数:3756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等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对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时效审查问题作出新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仲裁实践,现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效审查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仲裁机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仲裁机构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如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仲裁机构不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决。
三、仲裁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风险提示书》(见附件1)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见附件2),提示当事人包括仲裁时效在内的仲裁风险,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07-26
发文机关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津人社局发〔2017〕87号 |
发布日期 |
2017.07.26 |
生效日期 |
2017.07.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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