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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9-11-01 17:40浏览次数:3656次作者:天津市社保中心

市社保中心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社保办〔201784

 

各分中心、医保结算中心: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并遵照执行。

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在职14级工伤职工和退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自201731日起予以支付。

分中心相关科室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在经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中心。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421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待遇,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以下称两类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关系正常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

二、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保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73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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