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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1-01 11:27浏览次数:3750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社局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9104

 

天津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京津冀工伤保险工作合作框架协议》相关要求,方便津冀两地跨省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就近办理工伤保险事项,提升管理服务效能,现就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工伤认定鉴定)委托合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登记注册地在天津市、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在河北省,或登记注册地在河北省、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在天津市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鉴定(限伤残等级鉴定)事项,可以到其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办理。

生产地人社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伤认定调查、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注册地人社等部门)依据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反馈的内容及结论,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

二、工作流程

(一)备案登记

在津冀登记注册、跨省生产经营的、有就近办理工伤认定鉴定需求的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人社等部门提出就近办理的备案申请,提供坐落地或生产经营地具体地址并附佐证材料。经审核无误,注册地人社等部门将符合就近办理条件的申请单位名册通过政务安全邮箱等方式通知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并向相关用人单位发放就近办理告知书。

(二)申请受理

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向生产地人社等部门提出工伤认定鉴定申请的,应提供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前5个工作日,将受理或收讫建议函(见附件4)的扫描影像,通过政务安全邮箱等方式通知注册地人社等部门,避免两地重复受理。

注册地人社等部门在收到影像结果的2个工作日内,复核相关内容,出具受理环节文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时通过政务安全邮箱等方式反馈生产地人社等部门。

(三)结论反馈

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规定开展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并在受理决定后的40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在10日内),将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建议函(见附件5)及相关卷宗资料的扫描影像,通过政务安全邮箱等方式传递给注册地人社等部门。

注册地人社等部门在收到影像结果后应及时复核相关内容,意见一致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鉴定结论文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时通过政务安全邮箱等方式反馈生产地人社等部门。

(四)卷宗移交

工伤认定鉴定卷宗及花名册由生产地人社等部门暂时保管,次年1月份上交至省级人社厅(局),次年2月底前两省厅(市局)完成上年度卷宗的移交工作。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中的注册地人社等部门和生产地人社等部门,均为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

(二)两地各层级人社等部门在决定(结论)复核时意见不一致的,以注册地人社等部门意见为准。

(三)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注册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两地人社厅(局)应强化工伤保险政策对接、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等多方面协作,充分借助互联网+”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津冀两地工伤认定鉴定一体化工作。两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题对接会议,开展政策解读、案例研讨、系统对接、优化流程等工作,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附件:

1津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申请表

2津冀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申请名册

3津冀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就近办理告知书

4津冀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收讫)建议函

5津冀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建议函

 

 

天津市人社局    河北省人社厅

2019830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津人社办发〔2019104

发布日期

2019.08.30

生效日期

2019.08.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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