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6 11:38浏览次数:5609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发文机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
文号 |
劳社厅函〔2000〕84号 |
发布日期 |
2000.07.11 |
生效日期 |
2000.07.1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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