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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2019-10-26 11:38浏览次数:5609次作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84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发文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文号

劳社厅函〔200084

发布日期

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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