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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发当地的生活津贴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2018-12-26 15:22浏览次数:1414次作者: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发当地的生活津贴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81〕劳险字13

 

沪劳(81)资创字第47号函收悉。关于你市退休、退职到深圳、珠海市的职工,可否加上当地的生活费津贴计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问题,经研究认为,上述津贴是一种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按照处理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办法办理,即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地区生活费补贴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从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其原来享受的地区生活费补贴,不再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应发未发的金额,应予补发。



发文机关

国家劳动总局

文号

81〕劳险字13

发布日期

1981.06.01

生效日期

1981.06.01

时效性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6531日发布;2016531日实施)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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