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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

2019-12-05 15:29浏览次数:1795次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827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市政府办公厅

2018 926

 

深圳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8119 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问责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等原则。

  第三条 问责主体为市政府,具体工作由市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相关工作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工作不到位的;

  (二)发生拖欠工资引发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因拖欠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引发5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四)发生群体性或较大影响的欠薪事件后,未按要求及时处置,导致事态激化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掩盖、袒护问题,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审查的;

  (二)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

  (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

  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问责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提出问责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政府审定后形成问责意见,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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