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 22:05浏览次数:2810次作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统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下放属地管理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6〕17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大向基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4〕7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本级统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下放属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自2016年7月1日起,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其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在省社保局参加养老保险且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业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依法申报并缴纳。具体业务办理如下:
1、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经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职工,其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按照所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程序办理。原已在省级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职工,其工伤复发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事项,2016年7月1日后也由参保单位所在市负责办理。
2、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凭相关地市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和有关材料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3、省本级统筹参保单位老工伤(原工伤)人员的审核确认按原渠道办理。经确认同意的,老工伤(原工伤)人员的工伤复发、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备等确认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22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人社函〔2016〕1797号 |
发布日期 |
2016.06.22 |
生效日期 |
2016.07.01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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