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7 21:19浏览次数:2901次作者: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开展工伤等级鉴定的批复
粤司办〔2012〕163号
佛山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能否开展工伤等级鉴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2000】159号)第五条规定: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因此,凡经我厅核准登记,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开展上述规定的有关鉴定。
此复。
广东省司法厅
2012年7月26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司法厅 |
文号 |
粤司办〔2012〕163号 |
发布日期 |
2012.07.26 |
生效日期 |
2012.07.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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