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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2019-12-11 20:30浏览次数:32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19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汕劳社[2005]71)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但得不到赔偿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此复

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819

发布日期

2005.08.12

生效日期

2005.08.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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