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20:30浏览次数:32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19号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汕劳社[200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但得不到赔偿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此复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5〕819号 |
发布日期 |
2005.08.12 |
生效日期 |
2005.08.12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相关推荐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