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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2019-12-15 11:12浏览次数:2950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死亡事故的处理意见

 

粤劳社函〔2004111

 

英德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非法用工单位造成工伤死亡事故能否进行行政处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属非法用工,不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不能认定其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为工伤;有关事故伤害赔偿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4111

发布日期

2004.02.16

生效日期

2004.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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