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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2019-12-15 10:35浏览次数:2886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3293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死亡待遇问题通知如下:凡与医疗机构形成了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护理工人,在救治非典型肺炎患者过程中被感染导致死亡的,经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可比照因工死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0三年五月七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293

发布日期

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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