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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2:07浏览次数:3002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3241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没有提交被保险人资料的参保单位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东社保[2003]13)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的规定,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和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不按要求提交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的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没有资料证明该工伤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3241

发布日期

2003.04.15

生效日期

2003.04.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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