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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1:28浏览次数:2954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4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实行市级(地市级以上)统筹管理前社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38)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是“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论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是否以市级为单位核算,均应以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

00一年四月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140

发布日期

2001.04.06

生效日期

2001.04.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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