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4 21:25浏览次数:29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92号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是否要参加工伤保险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0〕492号 |
发布日期 |
2000.12.08 |
生效日期 |
2000.12.08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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