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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1:25浏览次数:295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92

 

顺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是否要参加工伤保险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退休人员与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企业员工,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和工伤待遇等权利义务。发生工伤时,应由聘用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OOO年十二月八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492

发布日期

2000.12.08

生效日期

2000.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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