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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9-12-14 21:05浏览次数:2882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社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417

 

曲江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实施《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曲劳函字[2000]4)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在按交通事故作出经济赔偿后,单位仍应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二、供养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生活补助费按共同计发原则执行,即如配偶和一个子女都需要供养,则按供养二人计;如仅配偶或一个子女需要供养,则按供养一人计;具体标准按“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三、工亡职工配偶是否列为其供养对象,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或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固定收入,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不能列为该工亡职工的供养对象,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条例”及其“细则”没有规定的开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OOO年十一月八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417

发布日期

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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