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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津劳工[1985]462号)

2019-10-07 14:19浏览次数:6078次作者: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市属国营企业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津劳工[1985]462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整夜班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属国营企业三班、两班和一班工作制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生产和工作至翌日早六点或六点以后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由每个班次的肆角调整为捌角。

企业中传达室、仓库看夜、警卫消防、值班汽车司机等非直接生产人员,每月享受的夜班津贴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夜班津贴的总额。

二、市属国营饮食行业早点门市部凌晨三点或三点以前上班工作的人员,津贴标准由每个班次的叁角伍分调整为肆角。

三、夜班津贴发放条件:

(一)夜班工作必须满七个半小时,饮食行业早点门市部必须满规定的工作时间;

(二)必须完成当日的生产、工作计划和任务。

未达到以上条件者,不得发放夜班津贴。 

四、夜班津贴不适用下列人员:

(一)因加点超过二十二点或二十二点以后下班的人员;

(二)节日、假日、平日夜间值班的人员;

(三)已享受伙食、饭费补贴性质津贴的人员(如享受船员伙食津贴、司机饭费补贴、出差补助费等);

(四)非在册人员。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各主管区、县、局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不适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

 七、本通知的解释权属市劳动局。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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