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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2019-12-11 20:46浏览次数:290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粤劳社函〔2005625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措施的函》(粤金函[2005]67)收悉,对我省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障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市企业是优质企业,更应严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00五年七月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625

发布日期

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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