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20:46浏览次数:2903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粤劳社函〔2005〕625号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措施的函》(粤金函[2005]67号)收悉,对我省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障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市企业是优质企业,更应严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5〕625号 |
发布日期 |
2005.07.06 |
生效日期 |
2005.07.0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相关推荐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