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1 15:24浏览次数:304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303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号)悉。现答复如下: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文号 |
粤劳社函〔2001〕303号 |
发布日期 |
2001.06.26 |
生效日期 |
2001.06.26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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