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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2019-12-11 15:24浏览次数:3049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1303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186)悉。现答复如下:

《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中规定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不是工资总额的收入项,属于支出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存在扣除上述项目的问题。

此复

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1303

发布日期

2001.06.26

生效日期

2001.06.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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