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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2019-12-10 16:48浏览次数:2925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0158

 

中山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粤劳社[2000]36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劳发[2000]37)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以上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再就业的,新用人单位应按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实际工资收入和原缴费基数的差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并按再就业后的缴费情况计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000年六月二十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0158

发布日期

2000.06.20

生效日期

2000.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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