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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

2019-10-07 14:09浏览次数:6955次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072

 

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热力  收费  改革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区备,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意见

 

  为理顺住宅供热收费机制,促进我市住宅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现就改革我市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取消供热采暖费由单位报销的办法,实行用热居民按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由个人交付采暖费。

  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供热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5元下调为15.4元。

  三、凡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由职工所在单位每个采暖季每人增发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的发放,按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供热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四、要保证生活困难居民冬季采暖,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困难户,可以适当减免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津民字[2000]44号)的有关内容制定。

  五、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商品流通费)科目的“取暖费”中列支。

  六、建立供热价格调节基金,确保稳定供热和供热专项贷款的按期偿还,加快热计量收费机制的形成。

  七、供热单位对历年欠交供热采暖费的单位和居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原供热价格追缴。

  八、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节能设备与技术,大力发展供热计量,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向居民群众认真做好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实施。

  九、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意见自2000年采暖季起开始施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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