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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侨农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2019-12-07 21:40浏览次数:3132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华侨农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881

 

揭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两个华侨管理区农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请示》(揭市劳社[2005]60)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由财政安排的华侨农场职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性质。如华侨农场在19942002年期间已经参加了当地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政拨付的补缴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纳入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本人个人帐户基金。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指数按本人原缴费和财政补缴合计的缴费水平重新核定。

此复。

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881

发布日期

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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