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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复函(2005)

2019-12-07 17:19浏览次数:3048次作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5486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5]43)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规定,在劳动部对提前退休工种清理调整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原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中关于参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规定,属于扩大提前退休工种范围,不应继续执行。但在劳动部开始清理调整提前退休工种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原省劳动厅()批准并抄报原劳动部(国家劳动总局)备案的提前退休工种,可以继续执行。

00五年五月三十日

 

 

发文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粤劳社函〔2005486

发布日期

2005.05.30

生效日期

2005.05.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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